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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 (闽市监食生〔2022〕282号)

2022-12-20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以下简称《规定》),推进食品生产企业(含特殊食品,下同)有效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动态风险防控机制,现就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

(一)食品生产企业对其生产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企业参照《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见附件1),结合企业生产实际,补充、细化相关要求,形成本企业食品安全责任清单,不断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机制,落实食品安全制度,完善食品安全保障措施,诚信自律,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食品生产企业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要求,参照《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制度清单》(见附件2),结合企业生产的食品类别、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规模、风险状况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落实到位。

(三)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学习借鉴先进的管理制度,以及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前提方案(PRP)、操作性前提方案(OPR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程序(HACCP)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采取有效手段和措施精准管控,强化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三、强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四)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规定》至少配备1名食品安全员,大中型以上食品生产企业、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鼓励乳制品、食用油、肉制品等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强化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五)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加强本辖区食品生产安全风险分析排查,形成区域食品安全风险清单,推动、指导本地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四、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六)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员、食品安全总监任职条件,制定《食品安全员守则》《食品安全总监职责》,并与食品安全总监及食品安全员签订《责任状》,确保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发现问题能够找得到人、查得清事、落得了责(相关文书见附件4《食品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制度文书范本》)。

五、落实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防控机制

(七)食品生产企业要参照《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见附件3),梳理制定本企业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明确企业开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风险排查项目、排查内容、组织实施人员等。

(八)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明确工作任务、工作要求、责任人员等,切实落实落细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相关制度及文书见附件4《食品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制度文书范本》)。

(九)食品生产企业对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及时完成整改,并进行记录,存档备查。对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十)食品生产企业对食品生产过程中发现存在可能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和问题的;消费者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反映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抽检监测不合格或被约谈告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食品安全问题的;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等情况时,应当结合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排查管控。

六、建立完善培训考核制度

(十一)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制度,结合企业生产食品类别、生产工艺流程、食品安全风险等实际情况,制定培训考核计划方案,明确培训考核对象、内容、方式等,并将培训考核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十二)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总监或食品安全员结合企业实际负责组织对本企业职工进行食品生产岗位、关键控制点、食品生产风险等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企业负责人(或委托相关人员)要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食品安全管理以及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

七、加强监督管理

(十三)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食品生产企业配备的食品安全员、食品安全总监信息以及企业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录入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食品生产监管——企业自查系统中,加强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跟踪监管。

(十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对食品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中,要把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人员配备、各项管理制度以及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建立落实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十五)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可以采取约谈食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提高风险等级、加大监管力度等监管措施。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从重从严处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责任人员依法落实“处罚到人”。对符合食品行业从业禁止规定的,要严格实施行业禁入规定。

附件:

   附件1: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xlsx

   附件2: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制度清单.xlsx

   附件3: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xlsx

   附件4:食品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制度文书范本.docx

来源: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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